醉漢被的哥“遺棄”後發病死亡 - 出租車公司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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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酒後乘坐出租車,半路被司機“遺棄”後突發疾病死亡,誰該為此負責?近日,青島市西海岸新區人民法院通報了該院審理的這起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賠償乘客死亡造成損失的30%。

醉漢被的哥“遺棄”後發病死亡 出租車公司被判賠償

事發當日晚11點,出租車司機吳某在一家飯店門口接到醉酒乘客劉某。劉某因飲酒過量意識混亂,吳某多次詢問目的地始終未得到明確答覆,車駛一段距離後吳某要求劉某下車並支付車費,劉某表示無錢支付,吳某與劉某撕扯着將其強行拖下出租車,獨自駕車離開。當晚12點,途經路人發現路邊的劉某後撥打了110、120,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後,經120確認劉某已經死亡。

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系死於急性心臟病,而吳某將劉某強行拖下車過程中的撕扯產生的激動情緒和劇烈活動可加重心臟負荷,是構成其心臟病發作的誘發因素。劉某的兒子將吳某及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

庭審過程中,吳某和出租車公司認為,吳某多次向劉某詢問目的地,但劉某因醉酒無法説明,導致將其送達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外,劉某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吳某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合法。解除運輸合同後,劉某的死亡與吳某和出租車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生前搭乘該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強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於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後果。同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分析,出租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對劉某的兒子主張按劉某死亡造成損失的30%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對於醉酒乘客,出租車司機面對“拉不拉,怎麼拉”的問題。本案中,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後,發現其已經深度醉酒,此時雙方已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在運輸過程中,出租車司機有義務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發現乘客在上車後有異常現象,更應該負有謹慎和注意的義務,必要時可緊急撥打110或120進行救助。此外,出租車公司也要對出租車司機加強職業規範化服務培訓,在面對特殊情形時學會妥善處理,以最大善意保證乘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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