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起 - 訴 書||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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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大竹縣律師

       起 訴 書||大竹縣律師

被告人賀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7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户籍所在地貴州省織金縣**鎮**村**街組,現住址安順市普定縣**路**房**棟**單元**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21年10月27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3日本院以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2021年12月4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經依法審查查明:大竹縣刑事律師 大竹專業律師

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賀某某通過非正規渠道購入名為“韓國處方減肥藥”的減肥產品,並在微信網絡平台上推銷該款減肥藥,後通過物流寄遞的方式銷售給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雷某某、撒某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7020元。2021年9月9日,賀某某因販賣該減肥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賀某某再次通過微信向撒某某銷售120包“韓國處方減肥藥”,收款人民幣2500元錢。大竹縣法律免費諮詢電話

2021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賀某某住處查獲減肥藥3包,淨重6.51克,在普定**城一區中通快遞站點查獲賀某某寄存在此處的減肥藥30包,淨重56.55克,在撒某某處查獲其從賀某某處購買的減肥藥119包,淨重180.54克。上述查獲的減肥藥共計淨重243.6克。經檢驗,該減肥藥中檢測出麻黃鹼成分。

2021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普定縣**路**房**棟**單元**號將被告人賀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取保候審決定書、微信轉賬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曹某某、撒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鑑定意見:檢驗報告5.檢查、辨認等筆錄:搜查、扣押、封裝、稱量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非法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     羅XXX    

檢察官助理 XXX

                                     2022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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