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 遺產可以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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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代表着遺囑人對自己身後財產分配意願,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是,此規則應當以遺囑合法有效為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產可以代位繼承嗎?


案情引入

老陳與老婆婚後育有四子,但偏愛小兒子。老陳的老婆早亡後,老陳便提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產留給自己的小兒子陳四一人。結果陳四因車禍意外離世,老陳因傷心過度,在幾天後也不幸去世。老陳去世後,四兄弟開始處理老陳的遺產。這時候陳四的兒子陳小四拿出老陳的遺囑,主張老陳生前意願將房產留給自己的父親,現在父親死亡,應由自己代位繼承房產,陳小四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解讀1立遺囑之後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去世,遺囑是否還有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訂立了遺囑後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當繼承人死亡之後,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因此,本案中陳四去世,老陳的遺囑已經失效,房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2可以根據遺囑主張代位繼承嗎?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根據遺囑主張代位繼承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可以另立遺囑將遺產贈與該繼承人對直系晚輩血親或者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另立遺囑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此時,該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就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來繼承本應由已故繼承人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3如果老陳先於陳四死亡,陳四可以繼承整套房產嗎?

不能。老陳的房屋屬於老陳和老伴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老伴死亡後,該房屋二分之一份額在其老伴未有遺囑的前提下應進行法定繼承,即老陳與其四子各繼承1/5,加之老陳的1/2份額,老陳能夠處分的房產份額應該是7/10(1/5+1/2)份額才能作為郭某順的遺產。老陳在遺囑中將全部房產處分歸陳四,侵害了其老伴與其他兒子的相應房產份額,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但對於的份額部分處分有效。

4實務提示

對遺囑人而言,在立遺囑之前除了要注意遺囑的形式要件須符合法定要求,更要關注其實質內容。遺囑人該首先明確自己可以處置的財產份額,比如夫妻共有房屋、共有產權住房等,僅能處分自己所有的份額,應注意析產。再比如多樓層的房屋,僅能處分自己所有的樓層,對配偶所有的份額和國家所有的樓層是不能處分的。一旦無權處分的財產出現在遺囑中,這部分遺囑當然無效。即使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出現無權處分、未給特定繼承人員留出必要遺產份額等可能會導致遺囑法定無效的情況,其效力依然不能對抗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這部分內容當然無效。當然,隨着信託制度的不斷完善,有條件的遺囑人還可以採取遺囑信託的方式安排生後財產。

參考判例:(2020)魯02民終1667號、(2017)京0109民初6150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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