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疑似被流浪狗損壞 -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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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城區法院:不能明確致損原因且約定的碰撞等情形未排除動物致損,保險公司應賠付

投保車疑似被流浪狗損壞,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張萌萌 楊晨暉

車輛受損後,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會是找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當車輛疑似因動物受損時,受損的車輛應該找誰賠,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白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自己的愛車疑似被流浪狗損壞,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白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2021年8月16日,白先生將自己的車停放在某停車場。8月17日一大早,白先生一如往常準備開車出門,卻意外發現車輛損壞,其間車輛沒有移動過。白先生隨即查找車輛損壞的原因,發現車上有動物咬過的痕跡。隨後,白先生撥打122和110報警,調取監控後,看到有幾隻流浪狗曾出現在自己車身周圍,但並未確定車損的原因,白先生懷疑是動物致損。

白先生此前曾於2020年9月4日,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為其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保險金額為162196.2元。向保險公司報案後,白先生將車輛開往4S店進行維修。8月18日,保險公司前往4S店為白先生定損,在查看白先生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車輛的痕跡後,保險公司理賠員並未就車輛致損原因進行進一步鑑定,而是根據白先生報案時所説內容和提供的現場照片等,最終認定車損致損原因為動物咬傷,保險公司據此認為車損情況不符合車損理賠條款內容,拒絕向白先生進行賠付。

多次溝通無果,無奈之下,白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東城區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1170元及車輛維修期間所產生的交通費499元。

庭審中,原告白先生認為,自己的車輛受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系因暴力導致的損傷,並非自己操作不當、故意損壞導致,屬於車輛損傷且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形,應當在賠付範圍內。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案涉事故未明確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時,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從保險責任來看,在雙方均不能明確是何種原因致損的情況下,車輛發生事故,原告要求理賠,被告應當舉證證明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本案中原告報案和庭審中均稱可能是幾隻動物造成的,被告亦未進行鑑定程序,僅依據原告的陳述和照片確定是動物原因致損,且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屬於事故原因不明確的情況。現案涉車輛客觀發生損失,被告未對除外責任舉證的,應當賠償。

從保險條款的解釋來看,即使本案中確定為動物致損,保險條款中雖未明確約定因動物原因導致的車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但明確約定的碰撞等情形並未明確排除動物的原因。保險條款中碰撞的釋義為: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雙方對固態物體的解釋存在爭議。被告認為固態物體為堅硬的物體,排除動物,但又認為人屬於固態物體,實屬矛盾。根據一般解釋,固態是區別於液態、氣態的形式,根據保險公司陳述,人為固態物體,那麼動物非固態物體便難以成立。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院據此認為動物造成的車損亦是碰撞的一種形式,應當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白先生車輛維修費用11170元,同時鑑於白先生索要的交通費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範圍,且不屬於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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