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保險公司理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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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定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二、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先搶救傷者,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三、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應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
四、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如果有爭議則可以拒絕簽字。在投保人對定損清單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修復車輛,並按以下程序進行理賠。
1、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2、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
3、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
4、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個月內拒絕出個理賠通知單,並在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關保險事故的證據材料後,應當向投保人出具證據清單並簽字蓋章。
6、保險公司出具拒絕理賠通知書。
7、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車禍保險公司理賠流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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