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辦案例】嬰兒因呼吸窘迫死亡 - 醫院賠償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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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肺透明膜病(hyaline membrane disease,HMD)又稱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因組織切片鏡檢可見肺泡壁附有嗜伊紅透明膜而得名,主要發生在35周以下早產兒,以生後不久進行性呼吸困難和呼吸衰竭為臨牀特點,是早產兒生後早期出現的危重急症和早期死亡的重要原因。 

【親辦案例】嬰兒因呼吸窘迫死亡,醫院賠償32萬

案例簡介

2020年5月27日,鄧女士因“停經36周,腹痛4小時伴流液1小時”至某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就診,初步診斷為:1.未足月胎膜早破;2.孕1產0孕36周L0A早產臨產;3.妊娠合併輕度貧血。後鄧女士於當日10點37娩出一男活嬰,產兒出生後因面色口脣及全身皮膚青紫轉新生兒科治療,初步診斷為:1.新生兒肺炎;2.早產兒;3.產傷致新生兒頭皮水腫。2020年5月28日患兒經行相關搶救措施後宣佈臨牀死亡。

維權經過:

患兒死亡後,家屬來到我中心進行尋求法律幫助,在專業律師團隊的指導下,與醫院簽署了《屍檢協議書》,隨後提起訴訟,並申請了司法鑑定。

1、屍檢鑑定意見:

鄧女士之子符合肺透明膜病基礎上併發氣胸、縱隔氣腫、全身大範圍皮下積氣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

2、醫療過錯及參與程度鑑定:

湘雅司法鑑定中心[2021]病鑑字第Y48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患兒之死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 

3、損傷計算

本案中除了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之外,新生兒出生一天就離世的實際情況對整個家庭的打擊和傷害特別巨大,因此中心律師為患兒家屬提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

司法裁判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瞭案件事實。對於司法鑑定意見,我中心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質詢回覆函,解決了因疫情原因鑑定人不能出庭解答案件相關問題的局面,最終認並採納了鑑定意見,作出如下判決:院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縣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鄧女士各項損失323465.60元

小律釋法

因本案侵權行為及損害後果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某縣人民醫院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追加第三人,即醫方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鄧女士與保險公司之間並無法律關係。本案解決的是原告鄧女士與被告醫院之間的醫療損害責任法律糾紛,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需要在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另案處理,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賠償主體為該醫院。 

小貼士

新生兒肺透明膜病(HMD)主要與孕週期和胎兒體重有關,胎齡越小,體重越低,發病率越高,其中剖宮產的早產兒較自然分娩的早產兒發病率更高。因此,做好孕期保健非常必要,對各種原因出現的不可避免的早產,產婦自身應高度重視,與院方充分溝通,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及時進行相應檢查,給予早期治療,降低早產兒的病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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