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牀蹦出來的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近年來,隨着我國文娛產業的持續發展,蹦牀等網紅遊樂項目作為當前的時尚潮流運動,愈來愈受到年輕人的喜愛。與此同時,蹦牀作為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與法律糾紛也屢屢發生。是遊樂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是運動者自身疏忽大意釀成悲劇?今天這篇司法建議,帶您看個究竟!

“蹦”牀蹦出來的風險?


蹦牀釀悲劇,到底孰之過?

彭某至A體育場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體育館)開設的蹦牀中心體驗蹦牀項目。A體育館向其出示《承諾書》,上面載明瞭安全運動規則、疾病風險、危險程度等事項。之後,彭某在進行滑梯項目時,從高度兩米滑梯滑下,在最後墜入海綿池後受傷。事發後,彭某為治療支出醫療費6萬餘元。經鑑定,彭某構成十級傷殘。彭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A體育館告上法庭。

原告訴稱:

事發當日,在活動前雖然簽署了《承諾書》,但A體育館未安排技術指導人員對原告進行基本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導,導致悲劇發生。因此,被告應當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提供的設施設備完好無損,運行狀態良好,且自己已最大程度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消費者入場時也都簽訂了《承諾書》,對於彭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相關公眾的人身安全負擔合理的保障義務。


本案中,被告作為營利性專業場館的經營者,相較原告而言應更具有專業判斷,即在理性認知下應預見相應項目及設施所存在的風險,並採取積極措施避免該風險對使用設施的顧客產生可能的損害。根據被告提供的監控視頻可知,事發當時散狀海綿池內海綿不足,足以致使原告在滑梯下滑後墜入海綿池後人身受損,並且經法院現場勘查可見,在與原告受傷同一時段,該海綿池內散狀海綿量亦不符合安全標準,不足以提供遊客安全之需。原告入場時雖與被告簽訂《承諾書》,但該合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被告對原告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綜上,被告對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故頻發生,問題早把脈

經查,近年來,上海閔行法院已受理多起涉被告公司的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皆為消費者在該公司經營的蹦牀場館內遊玩而發生事故,致身體健康權益受到不同程度損害。承辦法官從上述案件對審查中,發現了被告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着如下安全隱患問題:

一、安全風險提示不到位

蹦牀運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與激烈性,對娛樂的安全性要求較高,被告作為專業場館的經營管理者,相較消費者對蹦牀運動的安全性更應具有專業判斷。而被告既未在娛樂設備處做必要的安全提示,也未安排現場工作人員隨時進行提醒、指導和應急保護,致使消費者無法預知娛樂設備的危險性且未得到應有的保護。

二、娛樂保障措施不完備

法院就案涉糾紛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原告系通過滑梯墜入蹦牀中心海綿池,但該海綿池內散狀海綿量僅50釐米高,未達到被告自述的安全標準,且對照原告受傷視頻即可判斷事故發生當時散狀海綿厚度較勘查之日更低,可見被告在設施維護等保障措施方面存在着較大的安全漏洞,難以保證消費者安全之需。 

三、免責條款適用不合理

消費者入場時簽訂有內容為免除被告責任的《承諾書》,然該協議書屬於單方出具的格式合同,其約定的免責條款內容也並不能免除被告在本案中對消費者人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合同免責條款就被告未盡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人身權益受損的情況並不適用。



找準癥結點,建議來開方

經營措施千萬條,安全保障第一條。為減少糾紛、避免被告公司今後再次發生類似事故,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上海閔行法院就上述問題制發如下司法建議:

一、加強遊玩前安全警示,

落實安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履行與其權利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物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以及對場所內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負有提示説明、通知保護等義務。被告作為蹦牀場館的管理人,應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並採取積極措施避免風險。例如明確警示標識,告知遊玩注意事項,組織觀看教學視頻,實行人員陪同制度和巡邏防護制度,落實安全提示、警示通知等責任。


二、嚴格遊玩中安全措施,

規範娛樂行為

風險警示是預防,安全措施是保障。建議被告取消危險性較大的項目,併為消費者配備、佩戴頭盔、護膝、護腕等必備護具,對不適宜參與該項娛樂活動的人員做好解釋説明;按照年齡段、身體素質等要素合理劃分並隔離不同的活動區域,避免人員聚集,特別要對兒童等特殊羣體做好監督陪護;勸導非專業人士不要輕易嘗試危險花式動作,如空翻、連續跳兩個牀面、單腳跳躍等。


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提升保險意識

合同義務並非僅由合同雙方約定,更由法律根據雙方地位進行確定。建議被告在今後經營過程中,嚴格依法履行合同義務,規範合同條款,對己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詳細、如實説明;對己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進行規範。同時被告可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門票的同時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險,這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對被告合法權益的保護。



建議早落實,行業樹典範

被告在收到上海閔行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後,函覆稱:“感謝貴院對我司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對於貴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我司十分重視,已予以充分採納。

1

在每日正式營業前都會進行巡視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2

每週定期進行設備全面檢查,設施維護。每週週一週五全場大檢查,檢查設備是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螺絲是否鬆動。如不能立即解決的進行封閉該區域,交由工程部維修,維修完畢進行安全評估,評估通過才會再次對消費者開放。

3

對於建議書中提到事故發生區域的海綿池厚度問題,我司已於事發後將厚度增至80公分,並持續觀察及時填充新的海綿進入海綿池,做到保證顧客安全。每日安排教練三次全場巡查,包括各海綿池區域,要求教練如有發現異常問題拍照發至部門羣內,並快速安排解決異常問題。

4

在部分區域配有充足的頭盔,防護服,安全帶等防護用具。對於非專業人士及時勸導消費者不要擅自做危險動作,在發現有非專業遊客練習空翻、跳躍過高並不能掌握此類高危動作的要領情況下由教練即刻制止此類行為,並告知其危險性,並在教練指導下練習。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針對日益盛行的蹦牀娛樂項目,一份判決可以明確劃定權利義務的邊界,但類案中暴露的蹦牀經營場所的管理漏洞,更值得深入思考。一份司法建議,為相關經營者“把脈開方”,助力從源頭上減少悲劇的發生,經營者的積極迴應也助推從業者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形成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


文字來源:民事審判庭 馬晨貴

責任編輯 :陳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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