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車誤入停車區撞上隔離台 - 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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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標識不明、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經營者應承擔主責

卡丁車誤入停車區撞上隔離台,責任如何劃分?

來源:人民法院報

李先生在卡丁車館駕駛卡丁車時,不慎撞到停車區與賽道處的隔離台,導致腰椎骨折、腰椎間盤突出。李先生認為場地運營方跑跑公司應當對其受傷承擔全部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跑跑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損失共計35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跑跑公司賠償李先生18萬元。

李先生訴稱,其在跑跑公司經營的卡丁車館體驗卡丁車項目。由於場地未做安全封閉,其駕駛的車輛駛入停放車輛的區域,車輛與台階發生碰撞,導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其腰椎骨折、腰椎間盤突出。其生命健康權因跑跑公司的行為受到侵害且未得到賠償。

跑跑公司辯稱,公司經營卡丁車館內,李先生參與相關遊戲活動時,在風險防範、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無任何過錯;李先生駕駛車輛停車時因自身操作不當、未減速的情況下撞到收車區域內的隔離帶後,公司也盡到了及時救助義務。

海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李先生在駕駛卡丁車過程中,由跑道經輔路駛向停車區,撞至停車區隔離台後受傷。事故發生時,跑跑公司在停車區與跑道連接區處未設立明顯標識或採取其他措施進行提示,亦未設置減速標誌或其他減速設施,對相關區域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由此造成駕駛人員駕駛卡丁車時易誤入停車區,進而產生受傷風險。據此,跑跑公司作為卡丁車場地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其責任範圍內對李先生受傷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此外,駕駛卡丁車系一項具有中高危險性的活動,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與該項活動時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本案中,李先生在駕駛卡丁車的過程中明顯存在路線選擇不當、未及時減速等過失,其應在上述責任範圍對其受傷後果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跑跑公司對此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李先生對此次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吳  昆)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跑跑公司作為卡丁車場地的管理方,其對運營場地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卡丁車運動本身具有較大風險,跑跑公司一方面應對駕駛人進行風險告知及操作教學,確保駕駛人可以獨自安全駕駛;另一方面,跑跑公司應確保卡丁車場地內有明顯且完善的指示標誌、安全警告標識及防碰撞設施,保障駕駛中的安全。本案中,經實際勘驗,跑跑公司雖設有部分指示標誌,但數量較少,在停車區與跑道連接區處未設立明顯標識或採取其他措施進行提示,亦未設置減速標誌或其他減速設施,容易使駕駛人誤操作而產生受傷風險。綜上,跑跑公司並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於李先生的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卡丁車運動作為一種新型的活動項目,其趣味性、競技性及刺激性收穫了各階段人羣的喜愛,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性不可忽視。為此,卡丁車運營方應當充分盡到安全風險告知、技能操作訓練、場地安全保障、賽道合理規劃及指示標誌完備等安全保障義務;卡丁車駕駛人亦應當量力而為,在進入賽道前認真學習駕駛技能、熟悉賽道設置、穿戴安全裝備、遵守場地規則,在體驗卡丁車項目的同時全面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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