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留下隱患致損失 - 修理方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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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修理方將有瑕疵維修車輛交付使用,應對事故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修車留下隱患致損失,修理方被判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何倫波 朱承娟 周華勇

掛車在高速行駛時發生爆胎,換胎後又突發火災燒燬部分貨物,修理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更換輪胎未及時清理殘留物導致火災的承攬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輪胎修理方賠償汝城縣某物流公司3.6萬元。

2022年3月6日,汝城縣某物流公司司機葉某駕駛掛車返回汝城途中,因車輛爆胎叫來蘭某、尹某修補、更換輪胎。在安裝輪胎時,蘭某、尹某發現位於貨車承重鋼板與剎車鼓之間縫隙裏有之前爆胎的胎冠(殘留的輪胎),短時間內無法拆卸便未進行拆卸。葉某因急於趕時間,支付了更換輪胎費用後即駕車繼續趕路。當車輛行駛至汝城北收費站時,該車輛後面車輪起火,在收費站及消防隊工作人員幫助下火被撲滅。2022年3月8日,汝城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點為掛車車身右側(副駕駛側)距車尾4.85米處內側輪胎,起火原因為輪胎過熱引起火災,火災燒燬兩個輪胎及部分貨物,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共計6萬元。事故發生後,汝城縣某物流公司將負責更換輪胎的蘭某、尹某及其經營的炎陵縣某輪胎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086.5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起火原因為貨車承重鋼板與剎車鼓之間縫隙裏殘留的爆胎鋼絲與輪轂摩擦過熱引起。作為專業修理人員的蘭某、尹某在更換輪胎時,明知未將殘留的爆胎鋼絲清除會留下安全隱患,仍然將存在瑕疵的工作成果交付,屬於未盡到應盡職責,應對由此引發的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司機葉某明知存在安全隱患,在未採取清除措施的情況下仍然駕車行駛,也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輪胎修理方蘭某、尹某和炎陵縣某輪胎店承擔60%責任,汝城縣某物流公司承擔40%責任。

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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