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起訴方負擔律師費 - 約定有效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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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典公司與城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後精典公司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將城港公司訴至法院,城港公司認可其拖欠工程款金額,但辯稱依據合同約定應由精典公司負擔本案律師費6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城港公司的抗辯,從其應向精典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了本案律師費6萬元。

合同約定起訴方負擔律師費 約定有效法院支持

精典公司訴稱,2018年11月,其與城港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分包合同),約定城港公司將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給精典公司施工,除對方提供部分材料外,精典公司採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施工。涉案工程於2019年2月竣工,雙方於2019年5月共同出具《結算書》,結算金額為2732103元(含5%的質保金),現對方已支付工程款152萬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其訴至法院,要求城港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及利息損失,並支付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險費2151元。

城港公司辯稱,認可對方主張的剩餘工程款金額,但是應依據合同約定扣除律師費6萬元;工程款利息不同意支付,且利息起算日期不認可,如果計算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計算。保險費和保全申請費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精典公司與城港公司簽訂的涉案分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法院確認涉案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涉案工程竣工後,城港公司至今欠付精典公司工程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精典公司要求城港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及利息損失,城港公司認可精典公司主張的工程款金額,法院不持異議。關於城港公司辯稱依照涉案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30條第(3)項“起訴方負責對方律師費用”的約定,其應付工程款中應扣除本案律師費,精典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併處理,法院不持異議。精典公司主張該條款為霸王條款,法院認為該條款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協商擬定,且該條款中的起訴方並不限於承包人,不屬於霸王條款,應系合法有效。故城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應扣除其花費的律師費6萬元,精典公司主張該律師費過高,但缺乏相應依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關於利息損失,精典公司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計算基數在律師費產生後應相應減少。精典公司主張的保全申請費和保險費均系本案訴訟產生的合理支出,屬於該公司損失,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城港公司支付精典公司扣除本案律師費後的工程款、利息損失、保險費和保全申請費等102萬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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