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違約金法律支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3K

【為您推薦】雙橋區律師 渭濱區律師 習水縣律師 竹溪縣律師 赫山區律師 靈山縣律師 崇州市律師

格式合同違約金法律支持嗎?

格式合同的問題,想必大家都不會覺得陌生,因它存在於生活的各個角落,像車票、船票、飛機票等都是格式合同,它是一種不會因人而異的擁有固定模式的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預先擬定好的,不管你是否同意都必須要遵守,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析一下格式合同違約金法律支持嗎?

一、格式合同的定義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二、法律限制條件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合同法》第39條規定)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規定)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3、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但無論如何,格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髮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格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格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範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

綜上可知,關於格式合同違約金法律支持嗎?這一回答是格式條款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成立的,所以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法律就會不予支持。另外就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果未以明確方式提醒對方注意,那些對其不利的條款,依然不會起到應有的法律效果。反之,如若明確提醒了當事人,則應遵循合同的條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