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未打結婚證,生育子女之後一方離家出走,另一方如何索要撫養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基本案情:

男女雙方未打結婚證,生育子女之後一方離家出走,另一方如何索要撫養費

江某父親江某與吳某系小學和初中同學,2016年二人初中畢業即自由戀愛並開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至今未向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並於20161115日共同生育江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一直隨江某父親江某生活,撫養費亦由江某全部承擔。吳某生育江某後於20172月即離家出走,至此時與江某父親江文俊解除了同居關係,沒有承擔撫養江某的義務,也沒有給付撫養費。鑑於此,江某聯繫本律師為其訴訟索要撫養費。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接受委託後,同居關係撫養糾紛案首先必須考慮生育的子女撫養權有無爭議,如對子女撫養權有爭議,應以父母一方作為原告,按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提起訴訟,如果對子女撫養權無爭議,可直接以子女名義作為原告,父母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按撫養費糾紛案提起訴訟。結合本案江某陳述,吳某離家出走之後,並已與他人登記結婚。毫無疑問,吳某對撫養權肯定是沒有爭議。因此,本律師直接以兒子名義作為原告,江某作為法定代理人按撫養費糾紛案提起訴訟。經訴訟之後,庭審中,吳某礙於已與他人登記結婚,怕影響現有的夫妻關係,積極與本律師聯繫主動要求調解並支付撫養費。本案經常寧法院主持調解結案(判決文書案號:(2019)湘0482民初345號)。本律師認為,同居關係撫養案,應注意把握訴訟主體問題。此外,還應注意訴訟請求的主張,實踐中,一方離家出走之後,一般就再沒有給付撫養費,我們在訴訟時,應列明一次性給付自離家出走之日起至提起訴訟時的撫養費,起訴之後再按月給付撫養費直至年滿十八週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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