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兒有女卻遇贍養難 - 別讓“輪流贍養”淪為“懸空的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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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五子女,贍養老人互相推諉?

有兒有女卻遇贍養難?別讓“輪流贍養”淪為“懸空的贍養”

陳阿婆今年已八十多歲,育有盧大姐、盧二姐、盧三姐、盧小弟、盧小妹五子女,因罹患中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自行生活,也無養老保險保障。


2017年,陳阿婆的幾位子女將她從老家接到上海居住,並簽訂了一份養老協議,約定陳阿婆生活所需的所有費用(含保姆費)由子女均擔,每人每月支付2,500元。


2020年4月,盧三姐與盧小弟就贍養費產生糾紛,陳阿婆被盧小弟接至家中居住照顧,6月盧三姐接走陳阿婆至家中居住照顧至今。因子女衝突不斷,陳阿婆的贍養成了難題,陳阿婆萬般無奈一紙訴狀將子女告上法庭。 


親情今仍在,判決守護老有所養

面對訴訟,五位子女犯了難。有子女提出輪流贍養,各子女都能盡一片心意;有人提出各自家中都有難處,還是出錢將母親送至養老院;有人提出還是按原來的方式由盧三姐贍養,自己願意付贍養費。子女們口中的難刺痛着陳阿婆的神經。

被告盧大姐、盧小妹辯稱:

不同意輪流贍養,也不同意將陳阿婆送去養老院,盧三姐照顧盡心,應由盧三姐繼續照顧。

被告盧二姐辯稱:

盧三姐照顧盡心,最好由其繼續照顧,送去養老院或輪流贍養也可以。

被告盧三姐辯稱:

要求輪流贍養,其在贍養期間,因未請保姆又不用支付贍養費,故有兄弟姐妹認為自己從中賺錢,引發激烈衝突。

被告盧小弟辯稱:

盧三姐繼續照顧,不同意輪流贍養。

經過一番瞭解,本案雖系原告作為母親提起的贍養糾紛,但從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中,可以看出引發本案訴訟的家庭矛盾,並非五被告與原告之間的贍養分歧,而系五被告之間因手足矛盾進而無法就贍養母親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因此引發了激烈的家庭矛盾,致使贍養老人成為難題。

法槌敲響時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從最有利於老年人的角度出發,酌定由盧三姐繼續負責照顧原告,其他子女支付相應的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在與原告的溝通中,當提及到養老院生活或子女之間輪流贍養時,陳阿婆未表態,但在提及是否願意由盧三姐繼續照料時,原告表示肯定。盧三姐雖抗辯輪流贍養,但其本意是因兄弟姐妹間的矛盾而發泄情緒,對於照料母親,其認為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母親相處久了,也願意穩定的陪伴在母親身邊;其次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需要穩定的生活環境和規律的生活作息。訴訟中,法院上門瞭解了陳阿婆的現狀,在盧三姐的照料下,陳阿婆個人衞生良好,精神矍鑠,其居住環境也十分乾淨舒適,為了更好地照顧陳阿婆,盧三姐還周到地在陳阿婆居住的屋內配置了護理牀、輪椅、防護欄等設備。如採取輪流照顧的方式,到不同子女家中生活,因每個子女家中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的不同,需要不斷進行磨合,對原告的身體健康而言不能説是最佳選擇,反而可能因環境頻繁變化造成不適應,引發身體上的反應。


綜上,法院在充分尊重原告陳阿婆本人意願的情況下,結合其身體健康及實際生活需求,做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官寄語

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如何更好地讓老年羣體真正享受到天倫之樂,高質量地度過晚年生活,值得全社會共同思考。反映在司法領域,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從老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合理、審慎地做出判斷:


鼓勵老年羣體表達真實的意願,在其能夠真實準確表達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其對贍養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選擇


應儘可能為其營造穩定、規律、和諧的生活環境,可以通過實地走訪、上門瞭解、與家人溝通等方式,全方位的瞭解老人的生活現狀及實際需求,儘可能避免因贍養方式及環境頻繁變化帶來的適應性方面的挑戰,造成身心的壓力;


在確定贍養方式時,不僅要考慮物質層面的因素,更應考察某種贍養方式在精神層面能否給予老年羣體充分的關懷


在履行贍養義務時,各子女之間應以孝心為先,以和睦為基,給老人創造一個幸福、和諧的家庭關係,避免讓“輪流贍養”淪落為“懸空的贍養”。支付贍養費是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支付了贍養費的子女也並不因此免除對父母的陪伴和關心義務。“孝順”二字,提倡的不僅是孝敬,還有順從,有敬有順,這孝順才能真正走進父母的心坎裏。

本期作者 :沈璐

七寶法庭 法庭助理

責任編輯 :陳淋清 陳逸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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