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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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處理措施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措施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怎樣才構成醫療事故?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採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為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為減輕損害後果而採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為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採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力爭把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三、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鑑定、準確定性、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後,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於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

處理醫療事故時切忌要保持冷靜,堅持依法維權,依法交涉,避免情急之下的暴力或者辱行為。對於醫院,在處理事故時必須足夠謹慎且高效,不能給人以推卸責任、消極怠工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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