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要謹慎 - 酒後駕駛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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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王珊珊)車主將車借給他人,他人醉駕後致人受傷,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之後能否向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追償呢?近日,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出借車輛要謹慎 酒後駕駛需擔責

2020年6月15日,代某將自己的車輛借給張某,張某醉酒駕駛該車輛沿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青縣南環路鼎鴻KTV前處時駛入逆行,與由西向東王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相撞,造成張某、王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青縣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張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張某駕駛的車輛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20年7月王某向青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車輛所有人代某、駕駛人張某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案件經青縣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事故受害方王某各項損失共計5萬餘元。後保險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

事情到此並未結束。2022年7月該保險公司以追償權糾紛為由將車輛所有人代某和駕駛人張某起訴至青縣人民法院,請求二被告支付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代某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將車輛借給張某使用,出借時張某並未飲酒,代某對自己的車輛的管理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張某作為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責任人,其醉酒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交通事故,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和交強險合同約定,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該保險公司有權在墊付範圍內向駕駛人張某追償。

承辦法官詳細瞭解案情事實後,在釐清該案的來龍去脈和矛盾焦點後,多次與原、被告積極溝通,從法律義務、責任擔當和訴訟承辦的角度出發,做雙方調解工作。經過法官多次釋法明理,被告張某深刻認識到了醉酒駕駛給社會和他人帶來極大的危險,後悔不已。但由於自己剛剛工作,一次性無法拿出這麼多錢。承辦法官又多次與原告保險公司溝通,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張某於2022年12月31日前分兩次給付保險公司墊付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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