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解除婚約 - 百萬彩禮悉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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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陶志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鄭某(男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向支付齊某(女方)彩禮100萬元,法院以雙方婚約已經解除,所附條件並未成就,贈與行為未生效為由,認定被告齊某理應退還所收彩禮,遂依法判令被告齊某返還原告鄭某彩禮100萬元。

男女雙方解除婚約 百萬彩禮悉數退還

法院查明,2017年8月,原告鄭某與被告齊某通過某婚姻介紹所相識後交往。在交往過程中,原告鄭某通過本人賬户向被告齊某賬户轉款100萬元。相處一段時間後,雙方結束戀愛關係。此後,原被告雙方就該款項的返還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鄭某訴諸法院。另查明,因彩禮返還問題,原告鄭某的兒女鄭某1、鄭某2曾經將被告齊某打傷,經公安機關調解,鄭某1、鄭某2自願一次性賠償齊某醫療費等一切費用人民幣20萬元整。

法院認為,原告鄭某轉賬100萬元至被告齊某,雙方對此並無爭議,但對100萬元是彩禮還是賠償款存在爭議。為此,法院作如下認定:原、被告雙方經婚戀機構介紹相識,通過雙方往來聊天記錄、出遊照片、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以及開庭筆錄,均記載原告與被告母親曾談及禮金等行為,都可以認定,雙方戀愛交往的事實。

被告齊某稱該筆款項並非“彩禮”而是原告為子女鄭某1、鄭某2支付的“賠償款”,但被告齊某與鄭某1、鄭某2的糾紛,已在公安機關調解並已獲得20萬元賠償,原告又並非該糾紛的賠償義務人,被告也未能證明系原告自願為其子女另行賠償,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在被告齊某無法提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結合雙方戀愛關係以及原告大額款項的給付行為,法院認定原告給付被告100萬元的目的,就是期望與被告締結婚姻,屬附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雙方在該贈與行為發生後,並未締結婚姻,所附條件並未成就,贈與行為未生效,被告齊某理應退還所收彩禮。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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