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領完證彩禮還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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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領完證彩禮還給嗎?

一、男女雙方領完證彩禮還給嗎?

符合條件的才能要求返還,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願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二、彩禮返還的範圍怎麼確定?

採取的是一種原則性的,而非具體的規定,從字面上看,好像可以不考慮消費的因素,是全額返還。但由於我國各地風俗對彩禮約定多有不同,因此,要準確把握彩禮返還制度,就應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確定彩禮的範圍以及實際消費,來確定最終的返還額。具體而言,應當圍繞婚姻的舉行,確定彩禮的範圍及婚禮的消耗,對未消耗的部分應當予以全額返還。對女方按風俗為婚姻而作出的實際消耗,可不予返還。有關返還彩禮制度,是實行彩禮返還制度,而非賠償制度,對女方按風俗利用彩禮為婚姻雙方當事人所作合理消費、付出(置辦酒席、購買衣物以及祭祀消費),應從彩禮中予以扣除,才符合這種返還制度,也更具有合理性。

綜上所述,雙方領證後成為正式夫妻,通常情況下彩禮就不得返還,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彩禮返還的條件,雙方領證後未共同生活,或者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陷入困難,符合情況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至於數額多少,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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