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續租後搬走想要回預付租金遭房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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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應退還預付金

口頭續租後搬走想要回預付租金遭房東拒絕

來源:人民法院報

租户李某在租房合同到期後與房東王某口頭協商續租事宜,雙方未明確約定租期,後李某要求搬走,王某拒絕退還剩餘房租及押金,故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退還李某剩餘房租及押金共計4800元。

李某訴稱,其與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王某於2019年12月1日請求李某再續期一季度,李某同意。雙方約定李某若在三個月內找到合適房源可隨時搬走。李某在2020年2月找到了合適房源,通知被告其月底搬家,王某同意。李某搬走後找王某退房租和押金,王某拒絕。

王某辯稱,自己同意退還押金,但是不同意退還租金,正常是交了三個月房租,住三個月房子,提前搬走是李某違約。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於2019年12月31日到期,雙方對於合同中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後李某又交納了三個月房租並口頭續租了案涉房屋。雙方對於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存在分歧,李某主張當時雙方約定李某若在三個月內找到合適房源可隨時搬走。王某主張李某提前一個月搬走屬於違約。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約定了租期,故法院認定雙方的口頭續租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隨時解除。現李某提前一個月搬走,故王某應當退還其未居住一個月房租24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宋  窈)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本案中,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僅口頭協商續租一個季度,租户主張房東承諾可隨時搬走,房東對此不認可,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約定了租期,故雙方口頭約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由於不存在租期的約定,所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之説,只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即可。

在租賃合同到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租期、租金等,通過書面合同維護雙方共同權利義務。若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僅口頭協商租賃問題或者僅租户繼續使用租賃物,雙方未對租期進行明確約定,此種情況下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內告知對方,給對方預留搬家或者尋找新租户的時間。租賃合同到期後若未簽訂書面合同,可通過微信等方式協商租賃問題,應注意留存證據,保存錄音、視頻、微信等證據,避免因無明確約定而損害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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