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要退還租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4W

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要退還租金嗎?

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要退還租金嗎?

出租人不需要退還租金,而且還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支付逾期返還房屋階段的房屋使用費。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租賃合同即告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1、 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並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 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 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

3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該規定實質上規定的是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後,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係於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於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

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於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係結束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房子肯定是有租賃合同的,而且租賃合同一般也是有限期的規定,如果合同要到期了,那麼對於出租人也應該提前通知,對於承租人也應該事先提出是否還需要續租,這樣才不會引起糾紛,但只要合同一到期那麼就必須要馬上進行續簽,這樣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