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擔保未經村民會議討論 - 法院判決個人擔責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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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丁莉

村主任擔保未經村民會議討論 法院判決個人擔責合同無效

村委會主任在村裏施工的《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承包合同》擔保人處簽名擔保,未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擔保責任應由村委會主任個人承擔,還是村委會承擔?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判決擔保人李某對工程承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擔三分之一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8月,萍鄉市湘東區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萍鄉某建築公司簽訂《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協議書》。2020年12月,萍鄉某建築公司就萍鄉市湘東區某村山體滑坡治理及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與萍鄉某材料公司簽訂《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就項目內容、承包範圍、工程款計算和支付、違約金條款,均明確約定。李某為該村村委會主任,在合同擔保人處簽字。工程竣工後,雙方經結算工程總價689725元。萍鄉某建築公司和李某已付工程款326000元,尚拖欠萍鄉某材料公司工程款3637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在原告萍鄉某材料公司與被告萍鄉某建築公司簽訂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擔保人處簽名確認,並填寫了其個人公民身份號碼,雖簽訂該協議時系村委會主任,但未加蓋村委會公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委會提供擔保需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該案擔保未經過村民集體討論決定,法律效力無法及於村委會。同時,因被告萍鄉某建築公司無公路建設相關資質,故其與原告萍鄉某材料公司、被告李某簽訂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本案中各方均有過錯,被告李某自認為可以利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的特殊身份,掌握涉案項目的上級撥付資金從而對工程款的支付進行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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