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去世後 - 執行案件如何繼續推進?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被執行人死亡,執行案件將如何繼續推進?
就此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中止執行程序、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的制度設計,來保障申請人的勝訴權益。但司法實踐中,申請人為應對程序變化需要投入相應成本,案件執行效率也將受到影響,且最終執行效果尚不可知。
如何在現有制度規定框架下推進被執行人死亡案件的執行,最大程度上實現執行效果與執行效率的統一,考驗着法院的執行智慧。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執行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面臨着這種情形,執行法官善用執行策略,突破執行困境,妥善執結此案。
本文作者
楊 豪
執行局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案情介紹
李女士與張先生系朋友關係,2018年8月末,張先生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李女士借款19萬元,後因張先生逾期未償還借款,李女士向寶山法院起訴。另外經調查,張先生與保單被保險人(系張先生之父,同時也為投保人)、張先生之母林某還共同共有一處房屋。
執行困境
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與他人共同共有的不動產,在權利份額劃分明確前,法院無法直接處置該不動產。執行突破
面對上述情況,執行幹警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同時,考慮到保單被保險人生於1935年,年事已高,人身保險保單理賠條件有可能已經成就,如此,該保單現金價值將成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執行幹警向相關保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材料,凍結上述保單。執行策略
依據相關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將帶來執行程序的變化,在此情形下,本案的執行程序將怎樣推進?如何高效保障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呢?1
核實死亡事實。
執行幹警調取了被執行人死亡的證明材料,確認死亡事件的真實性,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母親林某的聯繫方式。2
告知申請人被執行人死亡的情況。
執行幹警及時向申請人釋明中止執行程序、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為新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程序變更、執行期間變長表示擔憂。3
多次溝通,釋明法理。
執行幹警認為被執行人家屬將是本案的突破口,為此,執行幹警迅速聯繫了林某,希望林某能夠代去世的被執行人償還欠款。一開始,林某以“對借款真實性表示懷疑、此事與她無關”為由,不願配合案件調查、執行。執行結果
經過談話溝通,被執行人家屬態度有了明顯轉變,表示願意按照判決書的規定代為償還被執行人所欠的債務。經過協商調解,申請人也作出一定讓步,自願減免相應利息,雙方達成還款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發現被執行人死亡的事實後,首先,法院應核實死亡事實,如需要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法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其次,由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再次,法院根據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等因素決定是否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最後,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恢復案件執行。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事件的發生具有隱蔽性,辦案過程中可能不能第一時間發現該情況,造成執行過程中司法資源的浪費;加之,不同的被執行人具有不同的財產狀況,使得執行環節中能否查控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法院應當依法、迅捷、細緻地採取財產查控措施、有策略地與當事人溝通案件詳情,才能更好地應對上述情況,最大程度優化執行效果和執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