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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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

隨着全國房市的不斷升温,二手房買賣出現的糾紛也更加頻繁,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價呈現直線上升狀態,這時候有些合同能夠繼續履行,而有些人則試圖一房二賣,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那麼面臨賣房的人在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合同強制履行的適用條件作了相應規定,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並明確了不適用“強制履行”責任方式的三類情形。

法院審理中,判斷合同是否適於強制履行,應從是否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是否有利於判斷執行以及是否有利於案結事了等方面進行綜合衡量。

一、強制履行通常是一種較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更能契合當事人締約初衷的救濟方式,原則上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

強制履行在《合同法》上稱繼續履行,當事人訴請法院判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一種違約救濟方式。在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後,另一方不願意解除合同,而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般不增加違約方本應依約承擔的合同義務,但它能憑籍司法裁判的強制執行力使得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因此,與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進行損害賠償等方式相比,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故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常被守約方優先選用。當事人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約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當事人當初的締約目的,從鼓勵商事交易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予支持。

二、但若合同強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為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合同法》賦予合同守約方採用強制履行救濟方式的選擇權,但要求強制履行非守約方保護其利益的唯一選擇,而且有關強制履行的訴訟請求若要獲得法院支持,亦必須具備強制履行的構成條件,尤其要符合履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即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且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儘管強制履行是一種較能契合當事人締約目的的違約救濟方式,但如果強制履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要求,從妥善平衡合同各方權益和貫徹經濟理性原則等角度出發,法院亦不應支持守約方提出的強制履行的訴請。

綜上所述,如法院針對房屋買賣合同作出了繼續履行的生效判決後,違約一方拒絕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例如出現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則勝訴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依法通過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壓,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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