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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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多久執行?

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多久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後6個月內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制執行是需要由案件的當事人來進行申請,一般是針對於因給出了法院判決的結果而且不履行自己義和所要實施的行為,只要申請了強制執行之後那麼就需要法院在六個月之內辦理完成,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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