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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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什麼條件下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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