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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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項如下:
1、出賣人必須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非產權所有人不得出賣他人房屋。還有一種情況是房屋的產權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出賣其房屋,應注意監護人出賣房屋的目的是否為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付其學費、醫療費等等用途。否則,未成年人可以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出賣人作為產權人應具備相應民事主體資格作為房屋出賣人的產權人,如果簽訂合同時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除非經其監護人追認,所籤合同無效。
3、出賣房屋時應經產權共有人同意,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
4、出賣房屋時不得侵犯優先購買權按照法律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房屋即將出售的情況,並告知房價等出售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5、出賣的房屋必須依法取得權屬證書這裏有三種未取得權屬證書而買賣的情況比較常見,一是轉讓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期房”,二是轉讓未取得權屬證書的“回遷房”,三是轉讓違章建築的房屋。
6、出賣的房屋不應有權利限制一是設有抵押,如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買賣設有抵押的二手房須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不能擅自交易過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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