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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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交付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動產交付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動產交付總共有四種類型: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現實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轉於受讓人。也是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出讓人亦須有交付物之意思。

簡易交付,指受讓人已經佔有或持有動產,與出讓人達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如甲將A物借於乙,後與乙簽訂買賣A物的合同,甲之需與乙達成交付A物的合意即完成該物的交付。

佔有改定,指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協商在物權變動後,出讓人仍然繼續佔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訂立買賣A物的合同,且達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佔有A物。

指示交付,指讓與的動產物權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讓人為現實交付。

二、動產交付所有權轉移嗎?

動產交付所有權也是會轉移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交付的規定包括動產的設立還有轉讓的問題,機動車的無權的更變還有轉讓和消滅的問題,轉讓無權之前的佔有動產的問題,雙方約定在轉讓之後繼續佔有動產的,約定產生效力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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