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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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一)完善有關納税人的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税法規定了兩類納税人:
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税人在納税義務和徵税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兩類納税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税改革對兩類納税人在徵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税法和有關税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鑑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税收權益。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税。
現行個人所得税法採用分類徵税方式,將應税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税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徵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税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税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同時,適當簡併應税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税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三)優化調整税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税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税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税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税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税率的級距,3%税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税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税率的級距,現行税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税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為10%;現行税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税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税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二是經營所得税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税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税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税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税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税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50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羣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税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税人,總體上税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羣體税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於税制公平。
(六)增加反避税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税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税收漏洞,維護國家税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税法有關反避税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税收利益等避税行為,賦予税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的權力。規定税務機關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個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六條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税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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