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仲裁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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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仲裁的性質是什麼

有些人可能會詫異,房產糾紛原來還能選擇仲裁的這種方法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實際上,房產糾紛仲裁的性質是是一種具有司法性質的仲裁方法,在我國民事仲裁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這是屬於房產糾紛仲裁的基本概念,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房產糾紛仲裁其他方面更加詳細的規定。

房產糾紛仲裁的性質是什麼?

一、房地產糾紛仲裁

房地產糾紛仲裁是指民事主體就有關房地產民事權益的爭議,提交房地產仲裁機關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房地產糾紛仲裁是是民事仲裁的一種,民事仲裁是由特定的機構對當事人自願提交的民事權益爭議居中作出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房地產糾紛仲裁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方式之一,它既不同於房地產行政機關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也不同於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的審判活動。它是一種國家承認的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的專業化仲裁。

二、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三、房地產糾紛仲裁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原則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後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此外,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糾紛也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作出仲裁,該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要求其他機關處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不受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的限制,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

(4)訴訟法原則。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應當遵循訴訟法的一些原則。如: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等等。

房地產糾紛仲裁製度與其他解決爭議的制度比較有以下特點:其一,與協商解決和第三人調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徹底性和權威性。其二,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性。不僅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而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按書面材料作出裁決。其三,仲裁程序更簡便。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可見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便、靈活。

這下大家就可以認識到,房產糾紛仲裁其實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一般我們是對房產的糾紛使用權以及相鄰權發生的爭議以後可以選擇仲裁,另外仲裁解決房產糾紛這並不是一個必須的前置程序,只不過仲裁相較於司法訴訟對於雙方可能更加合適一些,房地產糾紛選擇仲裁者也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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