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房子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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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財產房子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姻財產房子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姻財產房子法律規定是如果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產的話,應該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着,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並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説明的是:照顧並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哪些不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係的持續轉化為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那麼雙方當事人是關於具體的分割方面的問題,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狀況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利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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