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牆壁脱落的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建築物牆壁脱落的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牆壁脱落的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 建築物外牆脱落的侵權責任主體

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作了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關於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定義範圍。建築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間用於居住、生產或者存放物品的設施,如住宅、寫字樓、車間、倉庫等。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築物以外的某些設施,如道路、橋樑、隧道、城牆、堤壩等。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是指擱置、懸掛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本身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擱置在陽台上的花盆、懸掛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腳手架上懸掛的建築工具等。

其次,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某一個組成部分以及擱置物、懸掛物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脱落、墜落。例如,房屋牆壁上的瓷磚脱落、房屋天花板墜落、吊燈墜落、屋頂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風颳碎墜落、陽台上放置的花盆墜落等。

最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的侵權責任承擔主體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責任主體之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預見外牆存在的安全隱患並予以維修,物業公司有維護小區安全的責任,沒有發現和處理,導致發生侵權事故,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綜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進行合理的管理、維護,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例如,要保證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穩固;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發現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要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否則,因管理、維護不當或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侵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其他責任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對損害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時損害的發生除了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有關外,還與其他人有關,只是該其他人不直接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被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該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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