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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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房產屬於最常見的不動產,若是所有人需要將房產進行抵押的話,為了充分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此時需要辦理一個房產抵押登記。那麼實踐中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鑑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着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哪些房產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此外,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雖然大部分的房產都是允許進行抵押的,但法律中也是規定了一些不能辦理抵押的房屋。而在具體進行房屋抵押的時候,需要到專門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至於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法律中規定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通常為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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