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轉移登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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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動產轉讓效力的問題,主要依靠的是不動產轉讓理論,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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