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與房產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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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一、標的物不同。房產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其他動產抵押除外),而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或者權利憑證。
二、特徵不同。房產抵押是以不轉移佔有標的物為特徵,而質押是以轉移、佔有標的物為特徵。
三、管理標的物的義務人不同。房產抵押的管理義務人是抵押人,抵押權人無管理標的物的義務,而質押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出質人無管理標的物的義務。
四、設置權力數量不同。房產抵押在同一標的物同一時期可設置數個抵押權(重複抵押的除外);而質押的同一標的物不能在同一時期設置數個質押權,只能設置一個質押權。

房產抵押與房產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他項權證書;(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後,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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