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留置權與動產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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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於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於法律規定。而動產的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2)留置權人與人均佔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佔有,依主合同發生。質押的佔有,依質押合同發生。
(3)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分有兩次效力。一為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二為變價清償的效力,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並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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