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自行搭花架棚是否侵犯樓上住户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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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自行搭花架棚是否侵犯樓上住户相鄰權?

案情簡介

原告:曾某,某小區12棟2D房業主被告:陶某,某小區12棟1D房業主曾 某、陶某分別是某小區12棟2D房和1D房的業主。陶某的房屋陽台位於曾某房屋客廳的正下方。陶某入住後在其陽台上搭建了木質花架,並加裝塑料頂棚。曾某 訴稱該頂棚高約4米,面積約20平方米,反光,雨天聲響大,灰塵、雜物等在其上堆積,遮擋其家中客廳景觀,還帶來安全隱患。曾某將相關情況告知小區管理 處,管理處向陶某發出了《違規搭建公告》,限令整改。陶某否認其收到該份公告,並辯稱搭建花架是經過管理處同意的,但加裝PVC塑膠板未經管理處同意。由 於樓上時有水、紙、衣服等東西掉到陽台,小孩又經常在陽台上玩耍,出於對孩子生命安全的考慮,才在花架上加裝了頂棚。整改期限過後陶某仍拒絕拆除違章建 築,曾某遂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陶某拆除其陽台上的違章建築,恢復原狀。曾某提起訴訟後,法院對該小區12棟2D房和1D房進行了現場勘 查,1D房陽台的上方頂部為三樓陽台的底部,搭建的棚架長3.9米、寬2.8米、高3.3米,緊鄰2D房客廳的窗户(落地窗)。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上訴人出於生活上的考慮在其房屋陽台搭建花架,本無可厚非,但由於影響到被上訴人房屋的使用價值,故有必要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狀況進行充分的考量。一、 上訴人主張其搭建花架並加蓋頂棚的目的是防止上層房屋物品墜落。根據一審法院現場勘查情況及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居住樓房奇數層具有與上訴人房屋同樣的陽台 設計,即使上層房屋有物品墜落,落入上訴人房屋陽台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至於上訴人主張搭建花架並加蓋頂棚是為防止被上訴人房屋窗户墜落,則純屬主觀想 象,可能性微乎其微,難以稱得上是合理的理由。二、反觀上訴人搭建的花架對被上訴人房屋使用的影響,首先,塑料頂棚遇雨天必然產生較大的噪音,對被上訴人 產生噪音污染;其次,如無此花架,被上訴人站在窗台本可享受小區綠化帶的景觀,然而花架建成以後,被上訴人雖然也能看到綠化帶,但不得不承受眼皮底下的塑 料頂棚及其上日久堆積的污物;再次,花架的搭建客觀上確實增加了被上訴人房屋被盜的危險。因此,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拆除其搭建的花架是合理的。上訴人主張 搭建花架的理由不充分,二審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判決:陶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其在某小區12棟1D房陽台上搭建的棚架,恢復原狀。宣判後,陶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與其一審答辯理由一致。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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