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律師費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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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調解律師費怎麼收?

法院調解律師費怎麼收?

法院調解律師費仍然是按照當初約定的費用進行收取,具體如下所述。

1、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2、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3、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4、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託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6、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二、民事訴訟律師費承擔原則是什麼?

對律師費等費用承擔的制度設計不能搞“一刀切”,應進行理性思考,遵循客觀規律,循序漸進。一般來説,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可以得到賠償;

2、並不是所有民事訴訟的律師費用都由敗訴方負擔,一般在侵權訴訟等類型案件中才可以考慮“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律師費用的賠償範圍應當限定於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內。

三、民事訴訟律師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1、接受當事人委託,就各類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權屬糾紛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2、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一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並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3、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去解決一些適用特別程序(如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等)審理的糾紛案件;

4、接受當事人委託處理一些勞動爭議、保險糾紛、票據糾紛案件並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5、負責起草訴訟文書;

6、負責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7、負責就訴訟進程出具法律意見;

8、參加法庭審理和調解。

在法院組織調解關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進行解決之後,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費用問題仍然是需要進行結算的,並不會因為是調解這種結果,就不需要收取律師費。具體的數據仍然按照當初所簽訂的委託合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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