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商和分包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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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商和分包商的概念

轉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現象,這樣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轉包和分包的公司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因此產生轉包分包糾紛。所以,在轉包和分包的時候要諮詢檢查公司的資質。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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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商的概念

發包商是指在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發包人有時也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這裏統稱為發包人。
對於發包人定義,有三點需要説明:
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發包人進行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實行招標發包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
3、有理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分包商所謂分包商,是指從事分包業務的分包單位。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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