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轉包和出租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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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轉包和出租的概念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包和出租的概念是什麼?

1、土地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户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2、土地出租是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户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二、土地轉包期限是多少?

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它關係到農民是否可以得到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關係到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穩定和完善,關係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本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轉包期限及其上限做出規定。

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三十年,土地轉包期限是指家庭聯產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對村集體擁有的其他土地如機動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縮短承包期。承包合同要有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數通過,然後,由村主任作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村委會印章,方為合法有效。 村委會無權隨意作出承包的決議。(屬於五荒地,並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外) 當然,現實中,大多數都是由村委會決定的。但如果村民不認可,向法院起訴的,該承包合同會因缺少村民的同意而無效。

三、租賃集體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的轉包和出租都來源於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然後在土地使用權轉包的過程當中,其實轉包以後受轉包人就擁有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只是在一開始的時候需要一次性的向轉包人支付一定的轉包費用,但出租集體土地就和我們租房是一樣的道理,需要按時的向原來的土地使用權按時的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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