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改制企業解除合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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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改制企業解除合同經濟補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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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企業轉制,可以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改制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公司進行改制並不一定要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調整崗位等辦法分流人員。現實生活中,公司由此解聘職工的情況比較多。經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公司要按照工齡補償給下崗員工一筆錢,老員工拿的往往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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