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之前是先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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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主持並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調解貫穿民事訴訟始終的指導原則,可以將調解程序以法院正式立案為分界點;
區別為立案前調解或稱訴前調解和訴訟中調解兩大類,其中訴訟中調解又可分為庭前調解和庭中調解兩種類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開庭之前是先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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