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雙方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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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雙方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

訴訟雙方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不會先調解,如果是其他的案件,法院可能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未達成,沒有成功的情況下,法院會選擇開庭處理,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法院也是會直接開庭的,調解不成功,就會及時判決。

1.民事訴訟法院不是一定會先調解的。如果案件適宜調解,那麼法院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那麼法院會開庭。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話,那麼法院也是會直接開庭。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4.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起訴費用標準怎樣規定的?

1.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徵,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2.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不會先進行調解的。非財產案件,一般每件收取50至100元的費用,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一般收取30至50的費用。其他起訴費收取情況,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收費標準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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