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股東不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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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股東不分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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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不分紅股東怎麼處理

根據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建議:

第一步,作好前期準備工作。

在該階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證據,並對擬採取訴訟行動的進行全面、客觀的法律風險評估。

1、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歷年的財務報表,確認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歷年的與,確認公司是否對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步,啟動訴訟前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掌握事實證據、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後,啟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議召開董事會,併力爭通過有關分紅的;然後再提議召開股東會,力爭在股東會上通過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準時機,啟動訴訟程序

1、若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有效決議,公司未履行決議,則你可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紅利;

2、若認為公司股東會不予分紅之決定無正當理由,且明顯構成對股東分紅權之侵害時,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項不予分紅之,力爭重新通過分紅之決議。

3、如果法院判決駁回上述請求,你只能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只要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盈利大於支出,此時就需要給購買公司股票的股東分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給股東分紅,需要先扣除20%的税率,對於不扣税就分紅的,此時有可能會構成逃税罪,逃税的數額若是比較大,此時會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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