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和合夥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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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和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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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

股東和合夥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承擔的責任不同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股東(入股人)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而股東適用“公司法”。

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

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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