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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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清算所得税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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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股權投資如何繳納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税和企業所得税。

另,《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納税義務。

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依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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