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員工未妥善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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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購員工未妥善安置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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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購員工有補償嗎

公司被收購不存在賠償員工的情形,但是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購而解除合同,員工則可以要求賠償。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無補償。
法律依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重新計算工齡時,才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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