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解除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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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種情況對待:法定無效法律規定情形,法院仲裁機構依法撤銷宣佈無效,這是職權行為。不是法定無效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申請變更或撤銷,這由合同當事方決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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