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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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那麼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有什麼限制嗎?本站小編收集整理了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限制,關鍵在於釐清兩個問題:一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二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現分述如下:

一、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實質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就權利特徵而言,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給付,通過權利人的單方主張後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即可實現。此種權利特徵與撤銷權尤為類似。而在權利性質上,撤銷權屬於形成權是毫無爭議的,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形成權,依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者產生其他法律上的效果。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特徵來看,其在性質上當屬形成權無疑。

民事訴訟法上,從訴的種類上來看,請求撤銷合同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在形成之訴中,法院僅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判決當中不含給付內容,判決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法釋[2008]11號中明確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形成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屬於確認之訴。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即可,並不需要判令敗訴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因此法院關於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因而也就不具有可執行性。可以看出,在確認之訴中,訴訟時效制度同樣沒有適用的餘地。因此,不論從實體法層面還是從程序法層面,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均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二、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適用

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即會發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在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應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均無異議。筆者認為“當事人要求受領人返還財產並非基於原所有權人自力支配的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不管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基於是物上請求權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其權利的性質和內容沒有本質的區別,其權利的實現均依靠受領人的配合。因此,該請求權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在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理論界與實務屆存在着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應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作為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理由在於:一方面,這種起算方式符合訴訟時效起算的本質特徵。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判斷標準。

觀點一完全以“受領給付”這一客觀事實作為判斷標準,不問當事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合同無效及無效的後果。試想一下,若當事人在受領給付之時並不知道合同是無效的,其當然不知道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更何談認識到這兩個請求權被侵害呢?因此,觀點一明顯有悖於訴訟時效起算的本質特徵。觀點二以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所能知道的被侵害的權利並不是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請求權,而是依據有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兩種請求權不同,並且不能同時存在,因此,觀點二以合同有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作為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顯然是有悖邏輯的。

相反,在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之時,不論是當事人,還是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均能認識到合同無效及其所帶來的後果,以此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則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同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後,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才產生,該種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才出現,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符合邏輯。

綜上所述,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限制,要弄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二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詳細的解析在上文中已經説過,相信各位讀者朋友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時效限制問題都有了比較清楚的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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