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磋商的是否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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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應當以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如磋商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對方當事人因信賴利益而喪失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惡意磋商的是否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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