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磋商 - 對對方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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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賠償損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磋商,對對方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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