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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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條件是:
1、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2、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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